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推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定》已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吕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2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和市委五届八次全会作出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机制总体工作安排,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支持和推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营商环境建设对我市释放发展动能,实现量的快速增长、质的有效提升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大力支持政府等有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必要时,对“一府一委两院”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为营商环境建设建言献策,自觉做营商环境建设的推动者、实践者和引领者。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严格奖惩等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相关机制。市县(市、区)“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制定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认真落实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勇于革除陋习积弊,推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及时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努力实现全省最优目标。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要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目标持续改革攻坚,倾心打造“流程更短、效率更高、服务更好”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线上办理、多审合一”的服务高地。及时推送和解读各类惠企政策,实现“问题直述、诉求直办、服务直达”。要勇于探索创新,通过创造性工作,努力破解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存在的一些障碍或壁垒。要开展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强化政银企信息互通,在政策咨询、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投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要对涉及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保障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合法合规,同时要保障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连续性,严防出现“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确保各项政策应兑尽兑、各项措施顺利实施。要依法打击各类涉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障项目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要健全完善对企业定期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树立非必要不检查意识,避免多头、多次检查而占用企业时间、增加企业负担;确需临时增加检查的要报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副职)批准。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打造亲清政商关系,重视培育企业家队伍,特别要在项目审批、落地、监管、服务过程中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打击和惩处各种人为设置障碍行为,以政风带民风,带动周边群众支持企业发展、项目建设,共同构建和谐的企业周边环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公开服务和资费标准,加快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为经营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
六、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大力探索实践,勇于攻坚克难,以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为目标方向,持续深化“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全面落实《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各项规定,保障以先行完成“7+N”模式的区域评价、“5+N”模式的控制性指标、“3+N”模式的地面通平条件的“标准地”形式租赁或出让投资企业,实现拿地即开工。健全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完善招商项目跟踪服务等配套机制,充分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保障开发区健康发展。
七、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要着力整治在服务企业和群众中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及违规收费、趋利性执法等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用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监督热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改善。
八、市县(市、区)审判机关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帮助企业减负纾困;创新企业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提升涉企案件判决效率,加大企业债务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线上诉讼费缴纳和退费、审判进度实时跟踪等功能。
九、市县(市、区)检察机关要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伤企扰市”行为,纠正清理涉企刑事挂案,严惩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多种形式,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有效实施;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创优政务环境”人大代表监督窗口,组织人大代表通过专项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针对营商环境建设提出合理有效的意见、建议,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取得实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