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

(2025年4月29日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是指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开展生产加工等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用于发电、制造建筑材料、提取有价组分、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生产生态土壤、修建道路、进行井下充填等。

关于危险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协调机制,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拓宽利用途径,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创新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统筹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的区域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方式以及收运网络的总体布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用地指标,并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新兴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发展。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单位研发工业固体废物高质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的,根据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组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科技部门应当一次性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争取节能降碳专项资金。

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落实所得税减免、环境保护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政府主导的新建建筑、道路、市政设施、标准化厂房等项目中,优先使用工业固体废物材料或者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相关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对生产综合利用类建材产品和应用综合利用类建材的房屋、市政设施及道路工程项目,在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施工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部门应当在能耗指标方面给予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单位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力度,研究开发工业固体废物高质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

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申请环境标志、绿色产品标识。

鼓励产业园区间、单位间进行工业固体废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协调对接平台和利益分配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关键技术开发重点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设施。

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组建行业协会,推动信息共享和产业链协同,依法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定期发布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自愿接受评价的,可以依据评价结果,申请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应急管理等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设施、场所。

第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是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主体,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利用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要求等。

第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特性、数量和利用方式、处置方式、产品产量、废物产生量等相关信息建立管理台账,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不得以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名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违法投诉举报制度,对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网以及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经核实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举报人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单位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过程中,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以利用名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已发放的政策奖补资金,违反土地管理、财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