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要闻·广告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吕梁市伟方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1001120345416

住所(住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长治路131号

经营者名称:孟传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142322198003177033

联系电话:15516373999

根据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吕市监执监交字[2025]1号)交办转《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离检建[2024]24号)关于依法对吕梁伟方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到当事人经营住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长治路131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已不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执法人员通过联系当事人2019年6月27日年报(补报)信息所登记联络员孟传通的手机号18234891086,该手机号现任机主表示不是联络员孟传通本人也不知道当事人相关情况。

经查,根据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截止2015年6月份,当事人涉嫌以高息为诱饵,向离石区不特定人群宣传,大肆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存款100万元,严重揉乱市场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案件交办通知书》(吕市监执监交字[2025]1号)、《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离检建[2024]24号)。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检查依据。

二、《刑事判决书》((2019)晋1102刑初227号)、《离石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刑立字[2015]000545号)、《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离检刑刑诉[2019]185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三、孟辉、贺晨峰、翟明星离石区公安局询问笔录各1份、王丽粉离石区公安局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四、报案材料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五、《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年报及存续的情况。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吕市监罚告[2025]1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2月22日至2028年12月2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满,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