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民主与法治

地方立法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

□ 李瑞青

自2015年吕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地方立法权转眼十载。作为吕梁市地方立法的亲历者、参与者与实践者,这十年,我亲眼见证了这座英雄的城市如何从获得立法权的“新生”,深切体会到,吕梁立法工作的每一次进步、每一部法规的诞生,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最生动、最具体的实践。

《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是我心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典范案例。那段时间,我们不在会议室里听汇报,而是在小区的石凳上、在物业办公室里、在嘈杂的业主活动中,倾听来自最基层、最原汁原味的声音。在最终形成的《条例》中,我们不仅清晰界定了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对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标准、各项义务和禁止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志愿服务在吕梁蔚然成风,但也面临着管理不规范、保障不到位、权益不清晰等发展瓶颈。在《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中,我们聚焦志愿服务全链条管理,着力构建一个“职责明确、保障有力、多元协同”的制度体系。其中最核心的突破之一,就是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的出台,背后是沉甸甸的数字和严峻的现实。2023年,吕梁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高达9349.7375万吨,而处置利用量仅为1806.7125万吨,综合处置利用率仅为19%。这组数据,像一块巨石压在我们的心头。《条例》虽然只有23条,但每一条都逻辑严密、重点突出,紧紧围绕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这一核心问题展开。

而《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则是我们守护吕梁作为“山西省重要生态屏障区”和“黄河中游重要生态涵养区”的又一重要立法实践。这部《条例》系统构建了从规划、预防、治理到监测监督和法律责任的全流程制度体系,不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更探索出了许多符合吕梁实际、富有地方特色的治理手段。

立法,绝不是少数人在办公室里的“闭门造车”,而是汇聚民智、体现民意的系统工程。我们精心布局,搭建了覆盖全市的民主立法网络,1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747个代表联络站(点),成为了立法工作与基层群众之间的“直通车”和“连心桥”。

为了将民主立法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先后制定了《立法听证制度》等4项核心制度,并在实践中摸索形成了意见征集专项方案、专场座谈、专业建议、专项清单的“四步工作法”。这套工作方法,确保了民意征集不是“走形式”,而是“动真格”,能够实实在在地影响立法决策。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