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政协委员杨斌反映:随着气温飙升,我市游泳的市民逐渐增多,游泳场所自然是休闲避暑的好去处。然而,大多游泳场所是社会经营,游泳场所出现了一些不规范问题,如游泳池管理不到位,许多制度形同虚设,泳客不经冲洗、不带泳帽就可以直接入游泳池,也没有提示的标语;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警示禁游标识不规范、泳池有漂浮物等问题。
据了解,如果余氯超标,有可能刺激游泳者的皮肤,出现瘙痒等症状;余氯含量不达标,达不到消毒效果,游泳时不小心喝下泳池里的水,如果水中大肠杆菌数量多,细菌随着水进入体内被吸收,有可能患上肠炎、角膜炎、中耳炎等疾病。为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卫生的游泳场所,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职能部门需要加强卫生监督管理。
为此建议: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各类游泳场所的泳池卫生状况、制度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游泳场所的亮证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游泳池池水卫生指标公示情况、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现场查看更衣柜、卫生间、浸脚池、警示禁游标识等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使用情况。
二、加大水质抽检力度。对游泳场所进行专项水质监督检查及抽检,现场快速检测游泳场所池水游离性余氯、尿素、浑浊度、水温、PH等项目,并将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针对检查过程中屡次出现的安全隐患,要主动对游泳场所负责人进行约谈,预防提醒谈话,提升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职能部门对游泳场所均要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通过对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卫生要求、台帐制度的综合评分,确定相应的卫生管理等级和卫生监督检查频度;加强对游泳场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和健康体检,要做到持证上岗;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增强全民监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