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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