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文化

清官廉吏于成龙——

得力罗城(三)

□ 闫卫星

于成龙进入罗城时住过的关帝庙

在民间流传的于成龙故事中,有一个系列是精彩的判案故事。在这批故事中,大清官于成龙不仅巧妙处理疑难官司,还撰写了大量风趣幽默的判词,展示了他执法如山和仁政亲民的独特形象。下面我们介绍几则流传较广的故事。

罗城民间素有械斗风气,汉人与少数民族之间,汉人的不同家族之间,为了芝麻绿豆大的小事,便会酿成几个家族、几代人之间的仇恨,打打杀杀,无休无止。历代官府,对此既管不了,也不敢管,只能听之任之,由民间自己解决,解决不了就继续打下去。

于成龙上任后,屡次明令禁止民间械斗,老百姓虽然肯听于成龙的话,但械斗风气并不是几张告示就能彻底禁止了的。终于有一天,爆发了赵、廖两家的大械斗,双方为了争五亩地,已经斗了多年,这次双方都倾巢出动,大打了一回。结果是,赵家死了38人,廖家死了47人,赵家有72家的房屋被焚毁。折算一下,是廖家暂时获胜。赵家吃了亏,便跑到衙门告状,请求于成龙主持公道。

于成龙一看,嗬!罗城县才多少人口啊,你们一打,就打死了近百号人!罗城县才多少房屋啊,你们一烧,就烧了七十二家的房屋!这可是个典型案例,正好借此杀一杀罗城的械斗风气。他把涉案双方的人都叫到县衙,其他无关的罗城百姓也来了很多,观看知县大人断案。

于成龙仔细研究案情后,用“判词”的形式发表了精彩而严肃的长篇大论,以此教育百姓。我们不妨用白话阐述这篇“判词”:

械斗这种恶习,是犯王法,伤和气,天理不容,人神共愤的罪恶。本县上任以来,曾经几次贴出告示,明令禁止械斗。又担心百姓们不能悔改,于每月初一十五,召集各乡各村的父老,当面告诫劝谕,希望能够消除械斗,挽救罗城县的不良风气。谁知道,本县虽然费尽唇舌,但大家都听不进去,改悔不了。最近又发生了赵、廖两家的大型械斗,死伤众多,损失严重。这都是因为本县诚信不够,威望不够,不能很好地感化百姓,才导致了这么一种结果。

今天,我再一次告诫你们,天下的各种事情,都应该讲道理,用公平的道理来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如果道理讲不通,那就应该诉诸法律,让官府用朝廷的王法来替你们评判。使用法律已经不算是上策,更何况是使用暴力呢?如果暴力最终能够解决问题,那也行啊,可是暴力解决不了,最后还得使用法律,使用道理来公平解决。就以本案为例,暴力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把问题复杂化、严重化了,这是何苦来呢?所以说,械斗是天下最笨拙的人使用的办法,聪明人是不这么干的。

我们再说说本案,赵、廖两家相争的,不过是五亩大的一块土地。以每亩二十千钱计算,五亩不过是一百千钱。两家如果有诚意,何妨好好商量,或者分开耕种,或者合伙耕种,为什么要出此下策,大打出手呢?如果你们自己解决不了,那就让官府来解决,即使一方败诉,损失也不过是一百千钱,算什么大事呢?现在你们不愿意讲理,也不愿意打官司,自己用械斗方式来解决,结果赵家死了38人,廖家死了47人,加起来是85人。人的生命这么宝贵,把它赔给价值一百千钱的土地,这得失利害怎么算呢?值不值呢?不用本县替你们算,你们一定会恍然大悟的。又烧了赵家72家的房屋,这72家的财产与一百千钱的土地相比,得失利害又怎么算呢?如果你们十天前来找本县投诉,那么这85个人就不必死,72家的房屋就不必烧了。你们仔细想一想,痛苦不痛苦?后悔不后悔?本县给你们讲这些话,都难受得伤心流泪啊。

现在说说本案的判决。如果按照法律来严惩凶手,那么至少应该再杀赵家47人,廖家38人。你们要知道,两者不能相抵,甲杀了乙,按律应该杀甲,丙杀了丁,按律应该杀丙,不能以各死一人结案。现在赵家的死者,不一定全是廖家的死者杀的,廖家的死者,也不一定全是赵家的死者杀的,按法律应该各算各的罪。现在本县仁义为怀,不忍心在大难之后,又杀赵、廖两家几十口人,把全村变成废墟,使两姓断绝后代。必须法外从宽,将胁从犯罪的大多数人免予追究,只将赵姓族长赵君芍、赵翰生,廖姓族长廖桂穆、廖顺成按律斩首,以示警告。另外,廖家死亡虽多,但房产没有损失;赵家房产被焚,全村化为灰烬,死者则较少,双方算是扯平了。那块荒地,是械斗的起源,两家都不能购买,由官府变价发卖给外姓,隔断两家,永免争执……

最后,于成龙再次告诫教育了一番,让现场的老百姓全都领

了械斗的害处。不久,血淋淋的四颗人头悬挂高杆,形成震慑。别的大户人家,哪里还敢再发动械斗!

笔者阅读这则“判词”,感叹良久。于成龙名为轻判,实为重判,说是重判,又算是轻判,这中间的权谋机智,确实是厉害得很。按大清法律,这次算判得极轻;按罗城官府旧例,又算判得极重。而且,砍的全是族长的脑袋,丝毫没有姑息,颇有古良吏“诛豪强”的遗风。

在封建时代,寡妇守节的积极意义是抚养孤儿,维护家产。某些不法之徒逼迫寡妇改嫁,目的也很简单,就是谋夺家产。寡妇是当时的弱势群体,需要家族、邻里乃至官府的保护照应。

罗城县发生了一宗小案子,寡妇沈宗氏的九岁儿子跑到邻居江峰青家里玩耍,打了江峰青七岁的儿子。事后,沈宗氏一面责打儿子,一面上门赔礼。但江峰青不依不饶,小题大做,非要告到官府,让沈宗氏赔偿他儿子的医药费。

这件事,本来就是沈宗氏理短,谁让你儿子打了人家儿子呢?适当赔偿少量医药费,也是说得过去的。但于成龙不这么看问题,他认为小孩打架,家长们各自管教孩子也就是了。江峰青这样大闹,分明是大男子仗势欺负寡妇,其心可诛。

他在判词中说:“江峰青所谓的延医调治,说白了就是讹诈医药费。沈宗氏是个寡妇,含辛茹苦,抚孤守节。你一个堂堂男子,做她的邻居,就应该尊敬她,佩服她,周济她的困难,原谅她的过失。你反而觉得孤儿寡母好欺负,你还有人心吗?本县是相信天道的,知道你将来免不了恶报,老婆孩子会沦落为寡妇孤儿。你儿子如果真的有伤,限三日内抬到县衙检验,由本县出钱给你儿子治伤,你不能再向沈家索要一丝半点。如果无伤,就从此了事,不许争论。如果再要胡搅蛮缠,强词夺理,本县就把你抓起来惩办,以此警告那些欺凌孤寡的恶徒。你不要觉得本县存心厚道,就以身试法。”

从这篇判词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于成龙的思想习惯,爱用因果报应观念来教育人。

罗城县生员严从龙控告县衙书吏胡安之欺诈百姓,并指责于成龙“养奸宿蠹”。

面对百姓的指责,于成龙既没有恼羞成怒,也没有包庇下属,而是用自责忏悔的态度,依法处理了此案,给了严从龙满意的答复。

他在批示中说:“如果不是你仗义执言,本县就会终身受到坏人的蒙蔽。本县去年到罗城上任,身边缺少能干的人才。只有胡安之周详安稳,谨慎勤劳,在众胥吏中鹤立鸡群,表现出色。本县因此信任他,把许多事情都交给他办。又见他办事认真,毫不苟且,矢勤矢慎,于是更加信任。没想到胡安之这些出色表现,原本就是要骗取本县信任的。先取得本县的信任,然后肆无忌惮地祸害百姓。本县读书多年,竟不能看透这个玄机,如果不是你来控告,至今还受蒙蔽……现在已秘密派人将胥吏胡安之拘押审办,特此通知你。”

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我们今天不得而知,到底是胡安之犯法,还是严从龙诬告,记载并不明确。在明清时代,衙门胥吏蒙骗长官、欺压百姓是常见现象,恶劣生员包揽词讼、挟制官府,也并不鲜见。谁是谁非在这个案例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于成龙的为官态度。自己有了错误,敢于承认改正,下属有了错误,也敢于严肃处理,并不包庇、维护官府面子。

我们都知道一句俗话:“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话似乎是合情合理的。但有家规,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滥用私刑。在朝代更迭,中央政府统治力量薄弱时,地方上的豪强大户往往会拥兵自卫,自行号令。从积极方面讲,能够保一方平安,从消极方面讲,就会滥用私刑,形成一定的黑恶势力,削弱官府的统治。

罗城县当时普遍存在这种情况,经过于成龙的一番整治,地方治安好转,民间的各种力量都俯首帖耳,开始当太平百姓。但大户人家藐视国法,自行其是,仍然是社会上的一种隐患。这些人家号称“总戎”“侯伯”,都挂着朝廷的武职官衔,一向就比较强横。于成龙说:“今威令已行,民知礼仪,此曹不悛,终不可为治。”

不久,有一家黄姓大户,犯到了于成龙手里,被于成龙抓了典型。事情是这样的,黄大户家一个年轻的家僮,违反了家规,大户先将家僮打了个半死,然后让人押着送到县衙,说明违规缘由,要求于成龙做主,将家僮斩首正法。我们在看影视剧乃至小说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节。大户人家对待下人,最严厉的威胁就是绑起来送官法办,好像官府是他们家的。

于成龙自然不吃黄大户这一套:“你把人都打得半死了,还送到我这里做什么?该不该斩首正法,岂是你这土豪劣绅能够做主的?”他仔细审问,了解到家僮犯的只是轻微过失,按律最多杖责一顿,并不是死罪。黄大户私自用刑,却也犯了王法,不能不追究。

于成龙拍案而起:“你把家僮押送到官府,说明你懂得朝廷法律。但你擅自动刑,杖责家僮,却犯了‘藐视官法’的罪。”下令将黄大户责打三十棍。黄大户连忙磕头告罪,请求宽恕。最后打了多少不得而知,但此举无疑为罗城的广大穷人出了一口恶气,知道官府是讲天理讲法律的,并不是和有钱有势的大户人家伙穿一条裤子。

械斗杀人

寡妇受欺

胥吏害民

豪家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