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的依据是什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政策实施后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围绕着这些问题,省人社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贺德孝,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向阳对《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
山西晚报记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贺德孝:《实施意见》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构成,进一步明确了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路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同,更多强调政府责任,是带有普惠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构成,缴费、补助、补贴、投资收益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能力越强。
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居民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长,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或金额较低。《实施意见》规定,对全省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发5元基础养老金,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参保群体的关爱;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长缴多得,从待遇“出口端”激励个人长期缴费。
这次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调整,要保证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合理增长,既保障居民缴费负担适度,又促进个人账户储存额正常增长,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同时,考虑到城乡居民个体和群体收入差异,动态确定和调整其他缴费档次。
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既体现“保基本”的要求,也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相协调。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应协调考虑,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建立“多缴多补”的机制,形成有效的缴费激励。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通过提高补贴和补助金额,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
山西晚报记者: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多少?政策实施后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基金如何保值增值?
陈向阳: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2008年开展试点初期的30元,经过中央和我省五次调整提高,达到了现在的每人每月103元。另外,有69个县(市、区)在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上自行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最高的太原市迎泽区和晋源区达到了193元。
目前,由于基础养老金水平还不高,个人缴费水平也比较低,因此养老金水平仍然偏低。我们一方面要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小步快走”的办法,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关于政策实施后的资金来源渠道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或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补助;市县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为特殊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补助。
《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胡永兰)据《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