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曹永亮 通讯员 郭海珠)2019年8月2日下午2时许,汾阳市交警大队杏花中队民辅警在汾酒大道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开车路过此地的李某(男,汾阳市人)在看到交警后,拍下视频发到自己微信上的“大相信息群”内,并在视频中辱骂执勤交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同年6月11日,李某就曾在微信群发布交警现场执法视频,称自己有饮酒驾驶侥幸未被查获,并附带公然辱骂、挑衅等言论,导致该视频在微信群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侵害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汾阳市公安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在此,汾阳交警提醒广大市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然辱骂人民警察,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恶意造谣辱骂、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请广大网民要注意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