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 合

亟需规范民营企业 人事劳资管理

市政协委员、中阳县政协主席赵有军,信息员李慧敏反映: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已经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由于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导致部分民营企业在人事劳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民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全面规范。

存在的主要问题:1.职工人数时增时减。部分民营企业根据产品市场需求和经营效益,随时辞退或招聘职工,造成职工人数时增时减。一方面,职工下岗后没有收入(收入减少),大部分不得不中断社保缴费,不利于职工个人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频繁更换职工,尤其是技术岗位职工,会导致企业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性、技术性衔接不稳定而影响生产。2.工资福利时高时低。部分民营企业根据产品市场需求和经营效益,随时提高或降低工资,造成职工工资福利时高时低。降低工资福利时,容易引发职工批次性、阶段性流失;提高工资福利时,又容易造成本行业其他企业和本区域其他企业的职工要求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或想方设法跳槽。

为此建议:

1.制定出台《民营企业人事劳资管理指导性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民营企业人事劳资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深入调研后,参照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民营企业人事劳资管理指导性意见》。其中明确:一是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设立民营企业工资福利救助基金,由市级经信(民营企业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民营企业下岗职工生活救助和社保缴费补助;二是民营企业内部按照月营业(销售)额的2—3%设立工资福利风险基金,在企业经济效益低迷时用于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保缴费;三是参照国有企业增(降)资办法,民营企业年增资幅度平均不超过上年度工资的15%,年降资幅度平均不超过上年度工资的10%;确保民营企业稳步健康持续发展。

2.确保社保缴费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社保缴费代收)、经信(民营企业管理服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确保民营企业依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地域规定(一般以市级为单元具体规定缴纳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非强制性的除外),确保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