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管理对象,规定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实施监管。
《条例》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文件;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国家和本市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