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20年8月13日晚22时许,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马坊中队民警在辖区南阳沟路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JU***6的微型货车在检查点前突然停车欲掉头躲避检查。民警见状立即上前查问,看到该车驾驶员面色通红,身上酒气浓重,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李某某称,自己平时就喜欢喝点小酒,当晚喝完酒之后正好有事要出去,感觉那么晚了交警应该休息了,没想到还是被查了。
2020年8月15日14时,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武中队民警在209国道494公里500米处执勤时,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灰色皮卡车(晋A***ED)经过此路段,民警对该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某说话支支吾吾,眼神躲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张某某对自己饮酒的事实供认不讳,向民警说:“中午11点多喝的酒,以为睡一觉起来就没事了,结果还是被检测出是酒后驾驶。”
两起案例告诉我们,只要碰了酒,任何侥幸心理都要不得,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触犯法律法规。因为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比比皆是,我们必须要提高安全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将依法对李某某和张某某分别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白保平 侯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