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其中明确,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截至11月23日,全省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7起、22人,分别下降36.84%、46.81%。截至10月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23,同比减少0.016、下降41.03%。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尤其是进入10月份以来,连续发生3起较大事故,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放松。
《特别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18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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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动煤矿危险岗位“机器人代人”
记者24日从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悉,山西省将推动煤矿井下危险生产岗位由机器人替代人工进行作业,使煤炭开采逐步由“人力驱动”向“科技驱动”转型。
据介绍,作为产煤大省的山西,经过几十年的开采,大部分地区矿井深度越来越深,采掘条件越来越复杂,矿井系统和要素越来越多,井下危险岗位由机器人替代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愈发增强。
为积极应对这种新情况和新要求,山西省此前已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作业”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以强化顶层设计,推动部分煤矿先行先试。根据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数据,在已进行试点的煤矿中,有的综采工作面实现减员50%,机电事故率反而降低了25%;有的综采工作面减员达60%,事故率降低了10%,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显著改善。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处长张晓蕾表示,下一步,山西还将全面提升煤矿机器人新装备产学研用水平,大力推进煤矿掘进、采煤、运输、安控和救援5类38种机器人的研发与应用,不断支持煤机装备企业联合科研单位进行关键技术攻关,使煤炭开采进一步向“科技驱动”靠拢。
解读
未按批准的作业规程施工
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针对《特别规定》中提出“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的规定,省能源局副局长苗还利作了详细解读。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苗还利介绍,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如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就像十字路口缺少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而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目前,我省不按照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客观上还存在抢工期、赶进度、违反施工顺序等违规现象,极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从项目管理全过程防范事故的发生,通过初步设计管源头、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管秩序、通过作业规程管现场,从而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加强对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新出台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是我省的一项创新之举。此项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安全首要责任,通过责任倒逼,真正把控住煤矿井下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严防事故发生。”发布会上,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介绍,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任。该制度明确强调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专业性,必须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的首要责任,在下井带班期间,要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严禁空岗、脱岗、离岗。在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上互不替代。”邓维元强调,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内容有: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接;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严格控制井下人数
源头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
省能源局副局长苗还利介绍,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是国家能源局为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据。
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能力、灾害情况、工作面个数等。目前,我省部分煤矿依然存在不按照登记公告的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不按照登记公告的灾害等级落实灾害治理措施等情况,从而引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一般在同等开采技术条件下,回采工作面个数与煤矿生产能力密切相关,工作面个数越多,煤矿的生产能力就越大。超过登记公告的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就会导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发生,从而形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苗还利说,出台这条规定,就是要求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的回采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实行集约化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人数,从源头上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薛建英)
链接
18条《特别规定》
1、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2、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3、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4、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5、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6、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7、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8、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9、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0、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1、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2、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13、煤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14、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15、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6、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17、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18、本规定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