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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了硬杠杠!

12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了硬杠杠!其中,承办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擅自转让活动承办权。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展览、展销、交流会等;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招聘会、推介会、彩票销售等;公益慈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活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不得携带或者展示侮辱性、非法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擅自放飞无人机以及气球等其他空飘物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同时,承办者还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进行力学、电力、消防等测试验收,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查验;聘请具有资质的保安、消防、防疫、电力、通讯等服务机构,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部秩序、安检、消防、防疫、电力和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合理规划活动现场进出通道,单向通行,并安排专人值守、引导;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应急疏散、气象灾害防范等演练。承办者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权转让,并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此外,违反《办法》,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薛建英 辛戈)

据《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