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深入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夯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立足全面脱贫后的新发展阶段,建立更加全面、长效、系统的救助机制,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将救助对象统一规范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
在继续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等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同时,统一明确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强化了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了困难群众负担。
结合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困难群众的认定标准,《实施意见》统一明确救助对象分类保障层次,分别确定救助待遇水平,发挥制度梯次减负作用。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强化了托底保障功能。同时,加强医疗救助与职工互助、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的衔接互补,更好托住民生保障底线。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更加便捷。简化优化救助流程,对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的,可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实现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对未纳入上述人员范围的其他救助对象,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使救助对象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监测人群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的,纳入医保因病致贫返贫监测范围,并及时推送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后,医保部门保障其及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确保不发生因病致贫返贫。 (王冠兴 武佳 李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