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 法 治

首份!吕梁中院在离婚案件 中制发“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4月16日,市中院民一庭在开庭审理一起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时,制发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引导父母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上诉人冯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2月以夫妻名义生活,2013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生育长子,2013年6月生育次子,一审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做了处理,二审争议焦点是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问题。

案件审理中,二审承办法官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引导双方多关心、关爱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尽量避免因离婚纠纷对孩子产生不利的影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依靠。一方面,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父母是子女之源,舐犊情深,亲慈恩重。父母的抚育和关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1、父母因离婚产生纠纷,子女将面临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变化。夫妻之间一时产生矛盾,不等同于感情确已破裂。婚姻需要经营,感情可以修复,子女的健康成长是父母的期待,也是社会的希望!请三思而后行。

2、即使要离婚,也请保持平静和理性。子女不应成为父母发泄、转移负面情绪的对象。在离婚过程中,请一定要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注重心理疏导,听取他们的意见,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3、如果父母不能给予足够的关心、关爱、陪护和疏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会受到伤害,成长可能受到影响,严重时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遭受不法侵害。

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妥善抚养,不得作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积极通过见面、书信、网络等方式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并依法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的关爱,离婚后,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对子女的探望事宜。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

6、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止对方探望,否则在确定、变更抚养关系等方面可能面临不利后果。任何一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该职责不因离婚而免除。父母存在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不仅可能承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父母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父母的抚育和关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离婚后父母应妥善处理抚养、探望等相关事宜。吕梁中院将继续深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段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