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关注

3起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1游乐设施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员缺岗

2024年4月2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阳泉市某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检查时发现,正在运营的其中一台大型游乐设施(海盗船),安全管理员不在岗。经查,该单位游乐设施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员缺岗事实成立。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在游乐设施运营期间,安全管理人员缺岗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2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阳泉市某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大型游乐设施(海盗船)运营期间,持证安全管理员不在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年4月8日,忻州市、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级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山西某超级市场在用1、2号自动扶梯梳齿板破损严重。但该电梯维保记录上没有任何记录,维保记录涉嫌虚假维保,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维保单位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尽快更换损坏的梳齿板。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又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该超市在用1、2号电梯,发现两部电梯梳齿板仍存在多处梳齿掉齿情况,其中有两处连续掉齿两齿。查看上述两部电梯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其中“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项的保养结果均记录为梳齿板完好无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啮合正常。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在用电梯维保情况再次检查。现场查看1号电梯维保记录,显示1号电梯于2024年4月25日进行了维保登记。调取2024年4月25日电梯监控视频,未见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视频记录。

2024年9月3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的行政处罚。

3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024年11月19日,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小店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侯某使用一辆无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及手续),临时储存液化天然气9.71吨。经查,该车辆系2023年购入的报废挂车,当事人因另一辆合法罐车故障,擅自将液化天然气转移至未经检验的报废车辆内暂存。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及调取车辆证件等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涉案液化天然气已由多部门联合安全转移。今年1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以“紧急避险”“经济困难”为由申辩,但未提供有效证明。经复核,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其行为不具备免责条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80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