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要闻·三农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空壳”化

□ 梁 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近年来,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持续有序发展,在脱贫攻坚中大显身手。

然而,由于建设浪潮风起云涌,出现了个别合作社“空壳”化的苗头。据一些驻村干部反映,个别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主要目的,不是想把合作社做大做强,带动农户增收致富,而是借“合作社”这个牌子,偷逃国家税金,或以此为桥梁争取国家的项目资金。这种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另外,还有一些合作社因规模和能力有限,无法发挥实际作用,也成为了“空壳合作社”。

脱贫攻坚是国家根本大计,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全市农业转型的百年大业,并非权宜之计。我们要的是货真价实,在农业赶超行动中派得上用场,出得上力气的合作社,不要徒具虚名的合作社,那样,就是财力、人力的浪费,必然导致误国误民。因此,对于当前合作社的“热发展”,更需多一点“冷思考”。要依法把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门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实质性审核,对心术不正,不符合政策的坚决拒之门外。农业、工商、供销等部门应联合行动,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对有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其登记资格,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环境。同时,要出台相关办法,对市场带动能力弱、作用不明显的合作社取消其资格,逐步消除“空壳合作社”。

而对于真抓实干的专业合作社,应急需完善政策,不折不扣加大扶持。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生产加工设备,引进技术人才,完善基础设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实施政策倾斜,给予资金配套。二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要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农民合作社享受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授信机制,确定授信额度,实施优惠利率,实行信用贷款,帮助合作社做大做强,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