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理论

人力资源服务涉法问题思考

□ 秦怀志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吕梁人力资源服务业从无到有,积极探索,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体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人力资源服务业如雨后春笋迅猛兴起,为吕梁社会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人力资源服务作为一件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和存在诸多涉法问题的困扰。维护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

一、依法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指为人力资源的成长、管理、开发、流动等提供服务的组织与个人及其相关的业务活动体系。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人才服务(职业培训、技能测评、人才储备等)、就业服务(人才招聘、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管理服务(信息调查、数据处理、代发劳动报酬、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咨询服务(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咨询、人力资源咨询等)。

人力资源服务关系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和职业质量,关系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创新能力提升,是国家确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依法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依法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才强国战略”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和人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提出了新时代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开辟了我党人才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精辟概括了“八个坚持”的科学论断,系统回答了什么是人才强国、为什么要建设人才强国、怎样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立了“人才强国战略”。依法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优先开发与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建设人才强国的内在要求。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其人才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源范围广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不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提升人力资源开发配置水平,将为吕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保障。

2、依法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质量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作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提供服务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在公共服务的生产环节依法引入竞争机制和合作机制,通过委托、分解和转移等手段,使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环节中分离出来,将大部分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接,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生产过程中带来的弊端,又可以使政府从“事无巨细全方位包办”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主要提供最核心、最关键、最优势公共服务的有限型政府,促进政府自身改革,真正实现职能转变,同时可以凝聚社会力量,吸收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提供服务,从而降低服务成本,销减财政支出,节约公共资源,增加社会效益。此外,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还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廉洁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3、依法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现代企业管理学认为:企业资源主要由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大要素构成。其中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的利用是通过与人力资源的结合实现的,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组织劳动力,不断协调劳动力之间、劳动力与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才能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资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作为劳动者,其聪明才智的发挥、劳动潜能的挖掘、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就是人力资源依法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凭社会资源广、人才供求信息量大的优势,通过互联网+人才服务的方式,实现各类人才的最优、最佳配置,在最适合的岗位使用最适合的人才,将最适合的人才用在最适合的岗位,使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得到极致利用,从而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佳效率,取得经济行为的最大效益。

4、依法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实现劳动者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的基本途径

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工匠技能水平,打造吕梁劳务品牌”的工作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依法构建“技能培训+劳务派遣+就业服务”的一体化运行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多层次拓展就业空间。加强与人社及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随时了解机关事业单位服务岗位和各类企业的就业岗位空缺情况;与发改、工信、交通、水利、住建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随时掌握新兴企业和新建项目用工动态;深入用工单位,实地调查岗位技能需求。根据就业岗位开发情况,开展菜单式、订单式、项目制和互联网培训,有针对性地培训和储备与用工单位需求相适应的劳动力资源。采取按需定向的方式,在用工单位的监督、指导下招聘专门人才;按照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需求,从人力资源数据库中筛选相应的专业人才,推荐给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积极为各类用工单位输送技能人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用工时限,努力实现稳定就业。使广大劳动者人人都能“学到一门实用的职业技能,取得一本相应的资格证书,拥有一个稳定的就业岗位,获得一份应有的劳动报酬”。

二、解决人力资源服务涉法问题对策思考

人力资源服务既要依法经营,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其合法经营活动又受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内容、行为和质量尚需逐步完善、全面规范、整体提升的今天,其运行过程中会经常面临和出现一些涉法问题。

有效解决人力资源服务实践中面临和不断出现的涉法问题,切实维护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进行不断的探索、总结、完善和提高。

一是强化依法经营理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决策层人员,要加强自身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强化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凭诚实守信拓展经营业务,以服务质量赢得社会认可,靠依法经营推动企业发展。

二是狠抓经办业务学习。采取组织集中培训、岗位以老带新、布置模拟作业、疑难问题“会诊”等多种形式,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效能。

三是建好法律人才队伍。根据机构规模和经营项目,招录一定数量的法学类和人力资源服务类高校毕业生到服务机构工作,在机构内部有目的、有重点、有选择地培养一定数量的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同时,可加强与当地律师事务所的沟通与合作,聘请专职律师顾问指导、参与乃至直接承担服务机构的法律事务。

四是坚持维权跟踪服务。对服务人员上岗前就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专题培训,讲清他们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与程序,增强服务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守法观念。组织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到用工单位了解服务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协助用工单位和服务人员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纠纷。

五是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结合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实际,认真确定合同项目、约定条款和具体内容。合同文本起草前后,当事人双方要反复研究讨论,达到全面共识,形成一致意见;要认真推敲、反复提炼文字语言,确保文本规范、条款合法、表述精准、便于操作、没有漏洞。

六是科学测算服务价款。人力资源服务价款由服务事项的具体数量、质量标准、服务期限及服务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由年度服务管理费、劳动力价格(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费、工会会费、年度培训费,以及《合同》解除、终止致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服务人员依法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因工伤残人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要素构成,由服务机构测算并编制《服务报价明细表》,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严格执行。

服务价款实行预决算管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劳动技能培训通知精神和服务项目数质量变化等情况,以及未列入服务预算的费用支出情况,每年年底和合同到期前,由服务机构编制《服务价款调整明细表》,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按调整后的金额拨付、决算。

七是严格服务经费管理。服务经费要分项目、分类别、分科目入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相互抵顶。要强化服务经费审计监督,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用工单位与审计部分对服务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种违规使用经费行为,严格按整改指令落实整改。对套取财政拨款和用工单位经费以及国家社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八是实施服务效能评估。按照合同约定,围绕服务质量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以及双方责任与履约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把各种涉法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和未然状态,确保人力资源服务合同依法严格履行、服务行为顺利开展、服务事项规范运行,杜绝各类违法行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合作共赢。

九是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服务机构和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与劳动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视情况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实施行政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其违法违规程度给予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制裁;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是提高办案人员素质。仲裁、判案一手托两家,既要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又要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仲裁人员和判案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公正、合情合理、实事求是仲裁判案。要切实加强基层仲裁机构仲裁人员和一审法院法官的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职业素质,处理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反复核实具体案情案由,认真研究适用法律条款,全方位考量调解、裁定、判决意见,保证依法办案,保证公正严明,努力使当事人双方信服、满意。

(作者单位:吕梁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