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梁英杰
“我们适应新需要,奋力书写地方立法的人大答卷,深入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市人大常委会落实市委‘全力打造志愿之城、好人之城、温暖之城、文明之城’的要求,及时调整立法规划计划,制定《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软要求’转化为了‘硬规范’。”
2025年10月1日,《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正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振国所说,这部仅有十六条的地方性法规,凝聚着市委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深切关怀与殷切期望,从救援队员的保险困扰,到社区志愿者的保障期盼,从山区县城的公益坚守,到城市社区的常态化服务,立法者用脚步丈量现实,用法律回应关切,为吕梁蓬勃发展的志愿服务事业夯实法治根基,6000多个志愿服务队伍、40余万名注册志愿者的爱心善举迎来了坚实的法治后盾。
问需于民,调研直击痛点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志愿服务发展迅速,在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文化传承、大型活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等多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然而,随着志愿服务活动日益开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志愿服务管理体制不够健全,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品牌影响力薄弱,缺乏具有吕梁特色的项目,活动分散化,未能形成“吕梁名片”;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志愿者在参与服务过程中面临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担忧;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参差不齐,资金场地支持不足,仅30%的志愿服务组织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难以充分调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性。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3月19日至21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玉萍带队的立法调研组,先后深入离石区、汾阳市、孝义市、兴县等县(市、区),走访具有代表性的救援队伍、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内的相关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倾听各类志愿者组织分享宝贵经验,并认真收集其对志愿服务立法的意见与建议。
“我们希望志愿保险范围能更广些。”兴县蓝天救援队队长庞杰道出困扰:“每次出勤都要买即时生效的保险,但理赔范围很小,有的保险还不包含人身意外。”社区志愿者同样面临保障不足,孝义市府中社区党委书记李麦兰坦言:“希望建立志愿者权利保护机制,确保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兴县顺风公益联合会会长康海燕则分享了一个细节:“我每次活动都在志愿汇上发布,因为报名者可以免费领到保险,这相对减轻一些压力。”这个细节深深触动了调研组成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瑞青意识到:“志愿服务不能只靠爱心和热情,更需要坚实的制度保障。”
问计于民,汇聚各方智慧
在充分调研、汇集民智的基础上,条例的起草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3月26日,调研组召开了条例初稿讨论修改座谈会。会上,各相关部门就志愿服务工作展开详细汇报,并围绕当前志愿服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展开深入交流,为进一步完善条例奠定基础。
“今天,我们就是要讨论清楚《条例》主要解决哪几个问题。”李瑞青在座谈会上抛出关键问题。
随后,市总工会组织民管部部长张永利针对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提出:“未成年人参与要考虑安全因素和保险问题。”市残联副理事长郭小强补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能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轻度智力残疾其实也能适当参与,但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细致入微的讨论,体现了立法者对特殊群体参与志愿服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力求在鼓励参与与确保安全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在充分吸纳基层意见和专业部门建议后,4月28日至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吕梁日报》“吕梁人大之声”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监委、“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同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这一过程中,立法小组对草案进行了一轮又一轮地打磨与完善,力求使每一项制度设计都科学合理、每一款权益保障都切实可行。
制度护航,筑牢爱心后盾
历经深入地调研、严谨地起草、充分地审议和民主地征求意见,《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逐渐从构想变为成熟的法律文本,其轮廓清晰而有力。最终,《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讨论,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这部不分章、共十六条的《条例》,虽结构简洁,却内涵丰富,直指吕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核心需求,构建起了“职责明确、保障有力、多元协同”的制度体系。一是厘清职责边界,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志愿服务管理机构、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职责。二是塑造城市品牌,推动“志愿吕梁”品牌建设,打造志愿之城、好人之城、温暖之城、文明之城,推动志愿服务从个体善举向社会风尚升级。三是聚焦发展所需,鼓励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文化传承、应急救援、社区服务、平安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志愿服务。四是强化群体关怀,对青少年、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作出特别规定,推动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银发价值有机结合。五是筑牢保障基石,为志愿服务规范化开展提供制度支撑。六是完善权益救济,实现物质保障与精神关怀的双重守护。七是凝聚社会合力,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发展基金,支持社会主体通过捐赠资助、提供场地等方式参与志愿服务。八是健全激励机制,充分激发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做好《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管理,保障志愿服务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让“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吕梁大地上绽放出更加绚烂的文明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