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梁英杰
“大坝在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存在哪些困难?”
“建设大坝过程中,涉及耕地占用,补偿协调就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难题。如果能针对性出台一部水土保持方面的条例,基层水土保持工作压力一定能减轻不少。”
2024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一行走进临县三交镇东王家沟淤地坝现场,仔细查看坝体结构、储水量等情况,了解淤地坝对于防洪、拦沙、淤地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并询问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临县水利局水保中心主任赵勇话语间透露着对《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出台的期盼。
这场坝上的对话,正是《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立法调研的生动缩影。近日,记者从吕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该条例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承载着“治山治水” 民意的地方性法规,终于从坝上的呼声变为守护山河的法治屏障,标志着吕梁市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迈入法治化、系统化新阶段。
踏遍沟壑摸清“水土家底”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作为谋划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准线,强力推进吕梁山西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黄河流域(吕梁段)高质量国土绿化试点工程、吕梁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国家储备林三大造林工程,实施了淤地坝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整治等一大批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振国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基层治理领域法治供给,启动水土保持立法。以法治方式助力吕梁山西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玉萍带队的立法工作小组,先后深入石楼县、临县、柳林县、孝义市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摸清我市水土保持的“亮点”与“痛点”。
在柳林县吴村大型淤地坝,调研组看到坝内清水荡漾,吕梁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科长赵泽民说道:“山下建了坝,水不流、土不跑,再过几年这沟里就能成‘小平原’。”而在孝义市调研组了解到,该市采取政府投资,多元发展,多面调控的方式,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多元发展形成了龙河沟流域、西溪河流域、高护沟流域和曹溪河流域等一系列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欣喜之余,各县(市、区)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瑞青说道:“经过多轮实地调研、座谈论证,调研组最终梳理出水土保持协调机制不健全、水土保持投入不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选址困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力、水土保持管护能力欠缺、水土保持监管不力等诸多短板和不足,这些都成了条例起草的‘问题靶心’。”
多方会商打磨“法治良方”
“调研发现的问题,必须在立法中找到解决方案。”2024年12月上旬,立法工作小组集中起草,形成了《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起草稿。为让条例“接地气、能落地”,起草过程始终贯穿“开门立法”的理念,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步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立即启动“广征民意”程序,征求了市一府一委“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吕梁日报》“吕梁人大之声”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照设施农业用地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论证。”“目前因过度放牧导致草地被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建议增加相关管控内容,并对过度放牧行为从严执行监管。”今年5月,在岚县、文水县、汾阳市、离石区等地的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立法调研组逐一记录各方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
《条例(草案)》的修改过程,也是“向上对接”的过程。该《条例(草案)》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审时,同步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立法调研组进一步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最终,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讨论,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于2025年6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随后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筑牢“生态屏障”
翻开《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七章四十四条的内容处处体现 “问题导向”与“吕梁特色”。针对调研中反映强烈的协调机制问题,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第十八条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了行政审批部门牵头,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信息互通机制。
淤地坝建设的“老大难”问题,条例也给出了“吕梁方案”。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农业设施用地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并规定淤地坝淤积新增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土地,质量达标的可以用于占用耕地、林地等的补充,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临县、柳林等地调研时的诉求。而第二十七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淤地坝管护中的责任予以明确,让每座坝都有了“监护人”。
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为了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等方式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并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以期在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方式上适应国家新形势、新要求,探索新路径,这为孝义市“企业参与治理”提供了法治支撑。此外,条例还针对过度放牧导致草地被破坏、“四荒地”的水土流失治理等问题作出专项规定,科学衔接了《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等同层级法规相关内容。
从坝上听民意,到立法护山河,这部条例是吕梁水土保持工作的“里程碑”。李瑞青表示,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制度落地见效,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吕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