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我市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区域,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保护立法,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吕梁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大实践。
(二)总结和巩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践的需要。多年来,在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大力支持下,吕梁市水土保持工作中创造了“四荒”拍卖、户包小流域、“一矿一企治理一山一沟”等一大批水土保持工作的先进经验。进入新时代后,吕梁市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力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示范区,强力推进吕梁山西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黄河流域(吕梁段)高质量国土绿化试点工程、吕梁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国家储备林三大造林工程,实施了淤地坝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整治等一大批重点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重大成绩。为总结和推广我市水土保持实践经验,创新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机制,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保障和巩固。
(三)解决我市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的需要。我市水土保持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诸多短板和不足,如水土保持协调机制不健全、水土保持投入不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选址困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力、水土保持管护能力欠缺、水土保持监管不力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系统性、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解决。
二、起草过程
根据吕梁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立法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玉萍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瑞青、市水利局局长孙尚平任副组长,由市水利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2024年6月至11月,立法工作小组先后赴石楼、临县、柳林、孝义等地开展实地调研,赴陕西省渭南、韩城、榆林等市进行相关考察。11月底,形成《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2024年12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市一府一委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吕梁日报》、“吕梁人大之声”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5月,又先后赴岚县、文水、汾阳、离石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之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审,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讨论,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协调工作机制
为了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够,难以形成集中效应、互补效应的实践困境,《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第十八条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审批部门牵头,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信息互通机制。
(二)规定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差别化要求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新要求,《条例》第八条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并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差别化预防和治理措施,增强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条例》第十四条就坡耕地管控与治理、第十七条就植物保护带建设与保护做了专门规定。
(三)设计了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落实水土流失治理制度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修改的要求;针对生产建设项目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突出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活动中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中和建设活动结束后,以及生产建设项目停工、停产期间的全过程治理要求,强化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
(四)完善了淤地坝工程建管制度和责任
针对实践中淤地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选址困难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农业设施用地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并规定淤地坝淤积新增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土地,质量达标的可以用于占用耕地、林地等的补充;第二十七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淤地坝管护中的责任予以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规定,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细化了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求
为了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等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用于水土保持,并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以期在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方式上适应国家新形势、新要求,探索新路径。
(六)水土流失治理与同位法相关内容作了科学衔接
针对目前因过度放牧导致草地被破坏问题,《条例》第十五条重申了林地、草地使用权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的禁牧休牧义务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禁牧休牧职责,与《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相衔接。针对“四荒地”等的水土流失治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承包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原合同没有约定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的,应当依法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与《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了制度性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