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
本报讯 (记者 罗丽) 近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发布《关于核定吕梁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25年秋季招生开始,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健康发展,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围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目标,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办学成本、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属于非营利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非寄宿制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参照《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即小学生1.56元/人·小时,初中生2.95元/人·小时;寄宿制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已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
《通知》明确,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单独核算并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收费的经营成本和收入,规范建立成本运行资料和齐全的财务账目,为实施价格监管和调整收费标准提供依据;要推进信息公开,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按实际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新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监督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加强财务全流程监管。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