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永聚煤业“11·16”火灾事故案一审宣判
2025年9月29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联建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涉及的韩文明等10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和陈瑞强等3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公开一审宣判,对永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聚煤业)负责人韩文明、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熙公司)负责人陈瑞强等13人,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和2019年,永聚煤业三次向陈熙公司购置吊篮,由陈熙公司在永聚煤业联建楼二层浴室安装调试后交付使用。2023年11月16日6时30分许,永聚煤业联建楼二层浴室发生火灾,造成26人死亡、38人受伤,过火面积约9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990.26万元。经调查认定,该火灾是一起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超限额加装电动吊篮、违规敷设吊篮供电线路,违规在井口浴室存放矿灯、氧气自救器、自喷漆等助燃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吊篮供电线路短路引燃吊篮内可燃物,初期火灾处置不力等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永聚煤业对事故遇难者家属和伤者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文明等10人作为永聚煤业及其上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履职不力,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陈瑞强等3人作为涉案联建楼浴室吊篮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依法对韩文明等10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陈瑞强等3人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中4名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被告人韩文明等10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