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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

2026年02月13日 10:10:32 来源:吕梁新闻网 编辑:韩昊桐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火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二、封山禁火区域:全市所辖行政区域林地、草地及距离林草地边缘3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区域内,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荒燎堰、烧灰积肥、焚烧秸秆枯枝、烧煮、烧烤、使用火把照明或取暖等野外用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或者途经禁火区;严禁明火作业、爆破、私架电线等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严禁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类用火行为和人为活动。

四、各级政府和林草经营单位在禁火期内,必须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明确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在重点林区和重点地段的入山口设立防火标志,临时增设防火检查站,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监管责任,严防因失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五、进入林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六、对确需进入防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活动的,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并接受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本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故意纵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乡镇(街道办)处置。

吕梁市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2119、8296700、8296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