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碛口古镇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碛口古镇保护范围内居住或从事管理、经营、建设、旅游、科考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碛口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碛口古镇的保护范围以《山西临县碛口镇保护规划》划定的碛口镇管辖的行政区域为界,古镇实行分区保护,分区保护的范围为:

核心保护区是指碛口古镇中市街大部分地段,黑龙庙、广生源。

重点保护区是指碛口街道和西头村,湫水河和黄河以及黑龙庙后山脊线所包围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北以黑龙庙后山脊线以外100米为界,东至西湾村以东100米。

风貌协调区是指西头村以东湫水河对岸的山脊线以下,李家山下的麒麟滩。黄河对岸陕西省境内大同碛一线山脊线以下。湫水河南岸的河南坪及其沿线。

第五条 吕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碛口古镇的保护工作,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临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碛口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碛口古镇保护规划,组织调查古镇资源,建立资源档案,研究古镇传统文化,负责碛口古镇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吕梁市、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碛口古镇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临县人民政府是负责碛口古镇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机构。碛口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由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碛口古镇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

(三)建立健全碛口古镇安全保障等制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调查和组织鉴定碛口古镇内的重要景观;

(五)依法审核碛口古镇内的建设活动和其他影响古镇生态、景观的活动,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维护公共基础实施、保障公用事业正常运行,保护境内文物资源;

(七)加强碛口古镇各项规划保护档案的管理;

以上保护管理职责由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外,其他保护管理职责由碛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

第七条 碛口古镇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碛口古建筑群的核心区域,作为碛口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县文物、国土资源主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委托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对碛口古镇的古建筑群、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职权。

第八条 临县人民政府综合设置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在碛口古镇设立派驻综合执法机构。其业务工作接受县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领导,日常管理以碛口古镇街道为主。派驻的综合执法机构在碛口古镇范围内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食品药品监督方面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制售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在上述范围内,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相关部门的上述管理和执法职责,由派驻的碛口古镇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原主管部门从本条例实施后不再行使。

第九条 临县人民政府可以从碛口古镇的资源有偿使用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古镇维护费。具体提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临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碛口古镇保护经费,由市县政府投入、古镇维护费、接受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专项用于碛口古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公益设施的改造,以及古镇内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改善。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碛口古镇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 鼓励碛口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组建碛口古镇保护自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当地居民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吕梁市、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对在碛口古镇保护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碛口古镇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临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修改碛口古镇保护规划。规划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是利用、保护和管理碛口古镇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确需变更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任何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碛口古镇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碛口古镇内的建设、维护和修缮等活动,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建设、维护和修缮活动中,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规划要求。

(二)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文化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文明施工;

(四)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十四条 碛口古镇内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与古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

维护、修缮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应当按照历史状况原样修复。

碛口古镇内的电力、消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挂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申报,经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向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所有人修缮维护。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确实无力修缮维护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与所有人协商置换、购买。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临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碛口古镇保护规划划定公布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设置保护标志;组织普查碛口古镇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确定公布工作。

第十七条 碛口古镇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保护标志、标识由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制作、悬挂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标识。

第十八条 碛口古镇内的单位、商业店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在碛口古镇范围内应当加强古镇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防止破坏植被景观行为的发生。

利用古镇范围内的河道和水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报市、县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办理经营手续,严禁违规从事水上作业。

第二十条 在碛口古镇内应当铺设排污管网,收集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化垃圾站点,定点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碛口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性开发湿地;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侵占、围填、覆盖、堵截黄河及湫水河河道或者坝塘;

(四)在黄河及湫水河河道或者坝塘电鱼、毒鱼、炸鱼;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六)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七)随意向河道、沟渠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化学肥料,扔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八)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九)建设有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碛口古镇建设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

(二)拆除、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建设与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碛口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改变原有建筑的内外形式、结构、空间关系、色彩、材料和建筑格局面貌;

(三)改变原有道路格局和排水系统,用水泥修整街道、巷道路面。

第二十四条 碛口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

(二)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擅自破墙开店;

(四)敞放犬只及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条 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碛口古镇保护发展项目库,统筹开发利用已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在土地使用、资金筹集和使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项目申报等方面应当为碛口古镇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供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公众开放,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积极引导其开展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碛口黄河文化、晋商文化、古建筑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和民间传统文化的宣传、保护和开发,发展创意产业和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

鼓励社会力量挖掘和整理当地传统文化艺术,扶持有关专业人才以及民间艺人传徒、授艺,鼓励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民俗传习馆所;

(二)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

(三)开展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碛口古镇开展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的保护、挖掘、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碛口古镇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对鼓励和限制经营项目的目录应当向社会适时发布。

在碛口古镇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设店铺;

(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

(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手工作坊,制作工艺品及旅游产品;

(五)举办大型表演活动,设置宣传促销点;

(六)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七)拍摄电影电视;

(八)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前款规定的审核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碛口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替代原煤、柴禾等对环境有破坏的传统能源的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碛口古镇保护规划的;

(二)不履行碛口古镇保护和监管职责的;

(三)对破坏碛口古镇保护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驻碛口古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碛口古镇综合执法机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破坏性开发沙滩湿地的;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建设有碍碛口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的;

(四)侵占、围填、覆盖、堵截黄河和湫水河河道或者坝塘的;

(五)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的;

(六)使用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碛口古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的;

(二)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经营的,妨碍交通或者污染环境的;

(三)擅自设置宣传促销点的;

(四)在核心保护区内敞放犬只及家禽家畜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碛口古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标识的;

(二)擅自拆除和接入消防、防洪、供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电力线路等设施的;

(三)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的。

(四)擅自向街道、巷道、河道、滩涂、沟渠等非垃圾倾倒点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擅自破墙开店或用于其他用途的,由碛口古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吕梁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碛口古镇保护实施办法。

碛口古镇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碛口古镇周边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村落或建筑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