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法治专刊

我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须经法制审核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办法》规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参与法制审核。

涉及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等。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王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