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宣传发动、线索摸排、重点突破和深挖彻查,在我市已经如火如荼开展起来。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达到精准打击、快速打击的效果,有必要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的一些法律概念、政策界限等予以进一步厘清,以便于广大人民群众配合政法机关切实把斗争的锋芒始终对准严重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各种黑恶势力。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常常提到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等犯罪形式都可以归类为共同犯罪。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由于其组织结构的严密性、犯罪影响的广泛性和犯罪后果的危害性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层次,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但本质上都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团伙、犯罪组织,是我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
那么,它们之间有哪些区别?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人数一般在3人以上并共同实施3次以上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恶势力团伙经常实施的犯罪行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相比,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有明确的首要分子;二是有多名以上的组织成员,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三是团伙成员恶性较深,相当一部分人有前科劣迹;四是社会影响和危害性较大。一般人数较多,组织程度较高,犯罪形式多样,在一定区域、一定领域、 一定行业形成重大恶劣影响。除上述恶势力团伙经常实施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还涉及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抢劫、强奸、抢夺等犯罪;五是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以违法犯罪所得作为该组织的活动经费;六是蔑视法律,具有明显的社会对抗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除具有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具备的全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还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一是组织程度更高。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利用该组织影响,有组织地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该组织影响;三是为获取稳定的经济来源以支持该组织犯罪活动,往往会在一定区域、一定领域、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有的往往会以各种合法的形式成立公司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其背后一般都有“保护伞”的影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组织形式中,是仅次于武装叛乱、恐怖组织的犯罪集团。其之所以能发展壮大,往往有一些丧失原则立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
上述黑恶势力的存在,侵犯群众利益、威胁群众安全,侵蚀基层政权、危害基层稳定、恶化社会环境、败坏党的形象,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相违背,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宏伟目标相违背。全市广大人民要牢记习总书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嘱托,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及其赖以滋生的土壤,使我们吕梁成为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山明水秀的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