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吕梁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