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36、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如何打击暴力伤医行为?如何保护新冠肺炎防治人员的人身安全?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其他密切接触者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治疗的义务,暴力伤医不仅涉嫌违法更可能涉嫌犯罪。最高检日前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
(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