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乡村振兴·广告

疫情防控实务问答

38、防控疫情期间,政府疫情防控采购有何特殊政策?

根据2020年1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须审批。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39、如何保障防控新冠肺炎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铁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40、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应当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其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