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吕梁市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法治吕梁建设,提高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1.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拓展,是结合我市实际,对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重要地位,在党委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将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2.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主体实施、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全市各级人大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责;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切实承担起实施工作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普法责任。
二、发挥主体作用,落实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职责
3.做好法规实施准备工作。地方性法规公布之后、正式施行之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施的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统筹执法力量,健全协调机制,确保法规顺利实施。
4.完善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法规对配套制度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5.落实工作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有关工作,完善规划计划,强化经费保障,补齐短板弱项,保证法规落地见效。
6.推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的行政职权纳入本单位权责清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考评,强化结果运用,促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7.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地方性法规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规实施工作的监察职责。
8.推进司法适用。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裁判依据。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9.健全反馈机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司法和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三、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10.实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或者负责实施的主要部门关于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11.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将实施两年内的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列入年度监督计划。涉及重大改革决策、重大事项调整、调整对象广泛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持续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地方性法规实施不力的,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
12.提高跟踪督办工作实效。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将涉及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审议意见,印发有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机关限期解决。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依法查处。
13.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五年,或者施行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法规条文的适当性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建议。评估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数据和资料。
四、强化普法责任,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基础
14.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宣传考核内容。地方性法规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法规公布后30日内编印统一格式的单行本,提升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效果。
15.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监察过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接受的形式宣传地方性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通过解读法规内容、发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应当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义务,落实公益普法宣传责任。
16.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干部业务培训内容。
17.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全体市民应当自觉学习、遵守地方性法规,积极参与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对不执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主体应当及时反馈群众意见,保证投诉举报得到有效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