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于2021年6月22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砍伐、转让买卖、擅自移植;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