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月22日,《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9月26日,吕梁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公告,宣布该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以法治手段推动民生问题解决的又一次实践,是吕梁地方立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吕梁的生动实践。
□ 图/文 本报记者 王瑞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集中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提出以法治手段规范管理供热工作,将《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列为2023年度立法项目,推动立法项目加快实施,历经半年多的艰苦工作,最终制定出了充分体现民主参与、表达人民利益的《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这是我市首部规范供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供热民生工程迈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为全市供热民生工程健康有序发展注入一剂“强心针”,对吕梁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和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聚焦民生,加快推进供热立法
随着近年来吕梁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对供热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供热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供热投诉量不断增大。截至2022年底,全市有供热企业26家,集中供热面积累计达11042.55万m2,市本级建成区集中供热面积为2794.52万m2,建成区供热普及率达到98.49%,其余县(市)建成区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并逐步向乡镇覆盖。集中供热面积大、范围广、涉及主体多,供热设施如何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行为如何规范,供热设施谁来维护,应急情况如何处置,违法行为如何查处,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供热单位面临的供热突出问题有供热价格偏低、未分户管理、供热收费难、自建房违规用热行为管理难、供热设施维护权责不清、供热设施损毁或影响供热的行为追责难等。热用户反映的突出问题为供热温度不达标、物业收取二次加压费、申请暂停供热难等。近年来,因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不清等所导致的供用热纠纷时有发生。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解决好集中供热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需通过制定法规,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解决吕梁当前供热工作存在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集中供热立法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小组,实行“双组长”制。4月下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玉萍带队,法工委组织立法工作小组赴离石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了由离石、文水、岚县、兴县、汾阳等供热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认真梳理我市集中供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立法要解决的重点、难点,在借鉴国内数个省级和20余个市级供热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完成了《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草案)》初稿。
听取民意,凝聚各方智慧共识
从民意中汲取立法智慧,让立法获得更大公约数,打开门无疑是最好的方式。
在《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修改过程中,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组成调查组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供热企业和供热小区现场,与业主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学习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供热管理立法过程中的先进经验。6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草案)》初审。
“一个争议焦点比较多的就是地下室的采暖认定,反映的也比较多。有的地下室收不收采暖费?还有就是那些宴会厅、影院,超纲的这部分。”
“热费收取,每年供热前让缴费,不交费的还能继续用热,能不能就是和水、电一样,交了费供热,不交费可以关掉,不供热了。”
……
与会者连番提问,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立法工作小组顿时感受到了肩膀上的压力,与会者的意见折射出集中供热管理中的诸多问题,见微知著,只有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建议,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制定出一部人民满意的法规。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一府一委两院、各县(市、区)和离石区各社区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吕梁日报》、“吕梁人大之声”微信公众号全文刊登《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草案)》初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切实凝聚各方智慧。
8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吕梁召开了审查意见反馈座谈会。8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了供热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市民代表、职能部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为保障热用户用热权益,条例审议时,部分委员、代表提出了热源紧张、运行故障率较高等问题,在《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厘清了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关于供热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权责边界;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安全责任意识,规定了集中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第四十五条明确了供热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在多次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深入基层调研、与部门及专家讨论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理念的重要性,只有广纳民意、广集民智,才能凝聚共识、立出管用之法,确保法规具有生命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道:“根据省人大的审查意见,以及对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到供热期确定、温度标准、热费收取、投诉权利、设施维护等各类意见逐条研判,逐条论证吸收、反复修改完善,切实解决供热面临的突出问题,最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使立法工作更接地气、更惠民生、更得民心。”
紧扣民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法为绳墨,助为初心。”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人民、服务人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法中的体现,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经验。
在《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制定过程中,吕梁市人大常委会紧扣民心、立足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围绕群众关心关切着力解决供热用热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条例》共五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
关于集中供热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70%,而且多数农村已经实行了集中供热,急需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为此,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用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考虑到我市集中供热的热源现状,在附则第五十七条对集中供热的概念加以明确。
关于供热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供热单位享有收取热费,规定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需要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热费收取按照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者热计量收费。自建房按照热计量收费方式收取热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二次加压设施应当移交供热单位统一运营管理,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供热单位经营成本。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享受政策性补贴等权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运营成本高于热费价格、提前或延长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等,保障供热正常稳定运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供热运行成本进行监审。规定了供热单位基本义务、应当履行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禁止捆绑收取热费、按照标准供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等义务。
关于热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热用户享有用热事项变更、暂停用热等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需要暂停用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为热用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正常用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用户不得申请暂停用热:一非分户控制的;二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个供热期的;三其他可能危害供热配套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暂停供热的期限为一个供热期,暂停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础热费。规定了热用户应当及时交纳热费、不得实施有损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的行为、配合供热单位的检查和维修等义务。
“《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出台让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权益都得到了保障,明确了责任,针对部分用户恶意欠费,我们也有法可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吕梁市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智勇说:“同时我作为用户,条例明确规定集中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这一条例正是保障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立法有温度,民生总关情。已近寒冬,但《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却把暖心的民生温度送进千家万户,这部法规的“出炉”传递了立法为民的宗旨,彰显了吕梁市人大常委会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