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加强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宣传和传承”,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吕梁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厚实丰富,蕴含着革命正义、人民至上、高尚道德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精神财富,对于高质量实施新时代高校法治教育具有现实意义。
挖掘红色资源,丰富法治教育内涵
吕梁有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其中有大量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司法案件审理和后续报道的第一手资料,是弥足珍贵的红色法治文化基因。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吕梁为腹地的晋绥革命根据地在司法建设方面守正创新、成果可嘉。在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遵循党中央关于司法建设方面的指示下,晋绥边区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法令。这些法律法规法令,涵盖刑事、经济、婚姻、民事、诉讼等多个类别,还有相关的法条、指示和决定等,不仅与党的任务、方针、政策密切相关,而且凸显出一定的地域性和实用性特征。有以《晋西北施政纲领》为核心的村、县、区选暂行条例、组织条例,对民众的选举权利予以落实并加以监督和保障,突出选举的公平、公正性。有晋西北行署颁布的《婚姻暂行条例》,晋绥行署颁布的《晋绥边区婚姻条例》,在遵循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政策的基础上,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下,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反封建斗争空前高涨,并获得进一步的解放,成为农业生产的生力军、纺织运动的主力军、支援战争的后方军。有调整阶级关系的《晋西北减租交租条例》《晋西北减息交息条例》,有调整生产关系的《矿场劳动暂行条例》《晋绥边区开荒条例》《晋绥边区兴办水利条例》等,几乎涵盖了方方面面。
除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法条外,晋绥革命根据地还保留有大量的司法庭审案例和案件的相关报道记载,如边区高等法院公布关于兴县县政府处理顽属任换枝离婚案件经过、保德县府在纪念“三八节”大会上宣布判决违反婚姻法案件的婚姻案件和妇女解放、临县第八堡郝世先进行买卖婚姻经政府判决解除婚约等;有地主李韶荣等诈骗黄金案被处徒刑十年、五寨四区组织人民法庭审判的破坏土改的反革命案件、静乐三区人民法庭审判反革命要犯、吕梁被服厂把破坏分子韩毓玉送交军法处审判等司法案件;有行署厉行廉洁政治贪污八人被处死刑、前方山经济分局长张自普处徒刑三年、保德前公安局长康琳贪污被处死刑、杀人犯赵德玉被处死刑等。
这些珍贵的文献,生动记载和体现了党领导、晋绥儿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进行法治建设艰难探索和走过的光辉历程,不仅为法治吕梁、清廉吕梁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而且为开展红色法治文化教育提供了鲜活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可为做好、做实基层司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通过搜集整理这些红色法治文化资料,聚焦研究力量,编撰红色司法经典案例,这是法治教育的重要资源;开发红色法治教育特色课程,这是法治教育的重要载体,为高校大学生开展常态化党史教育提供丰富的内容,让青年大学生在接受红色教育的同时进行“法治”的洗礼,努力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磅礴伟力,努力使青年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
传承红色基因,厚植法治教育情怀
深入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传承红色法治基因。晋绥革命根据地时期,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根据地实际相结合,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创立革命政权,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包含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红色基因。在司法建设方面进行艰难探索的过程中,红色司法案例蕴涵的革命精神、司法理念、审判作风、优良传统等,积淀形成的红色法治基因最重要的表现是司法工作中表现的公平正义。
革命战争年代,在广大农村为了便于及时、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激发村级治理效能,有的地方成立由村长、农会秘书、抗联主任、变工大队长、劳动英雄、公正人士等组成固定的调解委员会,有的地方在需要的时候快速组成相对灵活的人民调解委员,起到了减少讼累、增进团结、促进生产发展的积极作用。在行政公署地先有晋西北行政公署司法处,后正式成立晋西北高等法院。该法院内分刑事、民事、地方三庭及司法行政科。刑、民两庭为受理各地第二审案件,地方庭则系受理晋西北一级机关、团体及民众直接向法院控告案件。毋庸置疑,革命战争年代的机构设立着眼于服务战争,朝着有利于革命目标的实现而建设。锄奸反特、惩治盗匪、肃整贪腐,利用司法摧毁旧秩序及残余的破坏势力,建立和维护革命新秩序,体现了司法服务政治的首要功能;司法人员主动走访搜寻证据,公开审理,现场调处,体现了司法重事实、重调查、重证据核心价值理念。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法令、乡规民约、人民调解等包含的指导原则和法律价值理念,体现了党领导司法建设、司法追求公平正义、服务革命战争大局等法律灵魂和法治精神。晋绥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晋绥区域内司法领域进行的伟大实践和探索,有力地支持了根据地对敌斗争,巩固了根据地政权,形成了宝贵的红色法治文化,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构成了伟大吕梁精神的基因。
传承红色法治基因,需要深入挖掘司法工作背后蕴藏的司法理念、裁判价值、历史意义,用法治的视觉全新诠释革命故事,挖掘红色故事中的法治元素。在一个个鲜活的故事中能让教育者充分了解解放前封建制度和现代法治社会制度人民当家做主形成鲜明对比,能深入理解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历史传统和思想渊源,理解法、理、情统一司法理念的传承弘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阐释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精神有机统一的红色法治故事,从而使法治理念走进人民群众心里,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厚植法治教育情怀,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自信,努力使青年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
构建红色载体,创新法治教育途径
遵循“八五普法”规划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红色法治文化的发掘力度,命名以红色法治文化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不仅可以在赓续红色基因,深耕法治土壤的红色法治文化建设方面亮特色、成品牌,而且是拓展法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和途径。
“甘甜泉水哗啦啦,临县人民笑哈哈,幸福生活靠什么,新时代的好宪法。”这是荣获第三届“我与宪法”微视频全国一等奖作品结束的秧歌画面,也是临县人民怀念谢觉哉的真实见证。后甘泉村位于临县临泉镇东南,因一口清澈甘甜的古泉而得村名,更因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奠基人谢觉哉和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以下简称法委会)旧址而闻名。
1946年6月,中央书记处批准在陕甘宁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法委,由谢觉哉担任主任委员。法委的任务除了修改宪法草案外,还根据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展新的立法活动。为了工作需要,法委分宪法组、法制组,确立了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谢觉哉《甘泉即事》三首中:“十老年逾六百秋,共编大法共研修”记录的就是从1947年3月22日到1948年4月7日,谢觉哉、吴玉章、陈瑾昆等人在后甘泉起草全国新宪法,研究改革法律的方针与创立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理论的情况。他们起草了一个照顾政协协议原则的新宪法草案(后甘泉初期宪法草案初稿)和内容与形式皆为新民主主义的宪草(后甘泉后期宪法草案初稿)以及关于宪法理论的讨论研究,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制宪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谢觉哉等人为新中国的成立起草宪法草案,建章立制,为新中国法制事业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给后人留下了珍贵的红色遗迹。打造红色法治文化基地,不仅仅是为了纪念和缅怀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更有其特定的社会意义和历史意义,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直接的借鉴作用。后甘泉村的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旧址经政府保护、修复和建设,逐步打造成为集旧址、展览馆、宣誓广场为一体的全国性宪法教育基地。谢觉哉贯彻中央土地政策和制止土改工作团在“贫雇农说怎干就怎干”的极“左”路线的故事,谢觉哉为郭维昌烈士树碑挂匾的故事可以成为微党课,借助融媒体创作传播法治动漫微景观、微视频,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平台普及红色法治文化,形成整体的文化联动效应,提升红色法治文化基地的应用效能和传播效能,提升基地对法治教育的浸润力和感染力,让法治的光辉和红色法治精神真正渗透进群众心中,让人民群众在法治文化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在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中将红色法治文化的荣誉感自豪感转化为守法用法自觉,努力使青年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捍卫者。
青年强,则国家强。立德树人,法治为本。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作。广大高校应积极探索红色资源赋能高校法治教育的现实路径,丰富内涵、拓展外延、创设载体、创新方法,通过优质高效的法治教育塑造广大大学生的思维模式、行为习惯和文化信仰,从而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征程中善作善成、有为有位。
(作者系吕梁学院思政部、吕梁精神研究中心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