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维松
手机信号放大器,又称“信号增强器”,是一种通过接收、放大和转发通信信号的电子设备。其工作原理是通过天线接收基站信号,经内部电路放大后,再发射到信号较弱的区域,如地下室、偏远农村或高层建筑死角等,以改善局部区域的手机信号覆盖;反之,也可将手机信号放大送达至基站。因其安装便捷、成本低廉,常被个人或小型场所用于解决信号差的问题。
然而,手机信号放大器并非普通家用电器,其本质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涉及电磁频谱资源的使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擅自安装、使用此类设备可能扰乱正常的通信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干扰通信网络,危害公共安全。劣质、未经调试、未经许可的手机信号放大器可能因功率超标、频段偏移、天线方向等问题,对周边基站产生干扰,导致附近用户通话质量下降、网络断连。
——威胁用户健康。非法设备的电磁辐射值可能超出国家标准,长期在这种环境中生活生产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隐患。
——破坏电波秩序,面临法律追责。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干扰。私装手机信号放大器可能引发区域性通信故障,一旦被无线电管理机构监测定位,使用者将面临设备没收、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手机信号放大器并非指移动运营商普遍设置使用的直放站、分布式基站等设备。
直放站,是一种关键的网络设备,其核心功能在于放大信号以拓展基站(网络)覆盖范围。在移动通信领域,直放站尤为关键,它们能显著增强信号功率,扩大网络覆盖范围,确保通信质量。直放站广泛应用于难于覆盖的盲区和弱区,如商场、机场、车站、娱乐厅、隧道、地铁、地下建筑等,其结构简单、投资少和安装便捷等优点,使其成为解决通信网络延伸覆盖的理想选择。
分布式基站的核心在于将传统的基站基带处理单元与射频处理单元进行分离,并通过光纤进行连接。这种结构创新使得网络部署更加灵活高效。在具体应用中,基带处理单元被集中安置在机房内,与核心网和无线网络控制设备相连,而射频处理单元则被部署在延伸站点上,二者通过光纤进行数据传输。这种分离式的架构不仅降低了建设成本,还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
实践反复证明,设置使用直放站、分布式基站等是解决信号覆盖的有效手段。一般来说,直放站、分布式基站作为移动通信网络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发、生产遵循严格的标准,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符合入网条件。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手机通信质量差等问题时,要根据自己使用的手机类型积极向相关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反映,而不是通过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解决问题。私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看似方便,实则埋下了安全隐患,且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作者单位: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