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地方立法这十年——

从“立规矩”到“善治理”的“吕梁实践”

□ 白永华

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吕梁市人大常委会从此开启了地方立法的新篇章。十年来,在省委、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27件,形成了独具资源型城市转型特色的立法路径。2022年,我市“小切口有特色”立法工作获中央依法治国办全国通报表扬;2023年,“立法服务大民生”经验被《人民日报》专题报道,为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强劲的法治动能。

这十年,是吕梁法治建设砥砺奋进的十年,是立法工作创新发展的十年,更是以法治方式助推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十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增进民生福祉、传承历史文化,为吕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把准“方向盘”:政治引领与机制创新双轮驱动

党建引领,把稳立法“航向”。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定盘星”,确保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我们建立健全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均经市委审批后实施,重要法规草案在审议前都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制定过程中,针对执法职责划分等难点问题,常委会党组专门向市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确保重大制度设计符合市委决策意图。今年,市委作出加强社会治理,全力打造“志愿之城、好人之城、温暖之城、文明之城”的部署后,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响应,将《志愿服务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条例构建起覆盖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招募培训保障等全链条制度体系,实现了党委主张到具体法治实践的高效转化。

机制创新,激活立法“引擎”。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创新建立“双组长”起草机制、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组建以法工委为核心的立法工作专班,形成了“选题—起草—论证—审议”的闭环管理模式,有效防范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十年来,我们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在立项环节,通过公开征集、专题调研等方式自主确定立法项目;在起草环节,成立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专班;在审议环节,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重要法规实行隔次审议,确保审议质量。

开门立法,汇聚民意“活水”。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设立1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一个科级立法联络中心,构建“线上征集+线下调研”的立体化民意汇聚网络。在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过程中,我们通过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校园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群众关切转化为刚性制度规范。在制定《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时,立法小组深入23个社区开展“立法问诊”,与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工作者面对面交流,吸纳群众建议30余条,真正把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贯穿立法全过程。十年来,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参与20余部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1000余条,其中210余条被采纳。同时,我们创新开展“立法直通车”活动,组织人大代表、立法专家深入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听取最基层群众的声音,让立法更接地气、更聚民心。

聚焦“主战场”:服务发展与改善民生同频共振

守护绿水青山,绘就生态“画卷”。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吕梁面临着转型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等重点领域,先后制定10部地方性法规,构建起“防污—治理—补偿”的制度链条,用最严格的法规制度守护吕梁的蓝天、碧水、净土。在《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中,量化了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要求煤矿、洗煤厂等企业必须建设全封闭储煤场,安装喷淋除尘设施,明确了防尘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结合《城市绿化条例》《乡村绿化条例》的施行,我们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全市森林覆盖率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林草植被覆盖率提升至75%,生态治理和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在水资源保护方面,针对柳林泉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我们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作为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确立了“地表水优先、生活用水保底”原则,划定三级保护区,保障了周边6个区县近150万群众的饮水安全。条例施行以来,泉域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水位保持稳定,水质持续改善。

增进民生福祉,传递法治“温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直面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由于电梯数量快速增长,电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及时制定《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细化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群众乘梯安全。针对冬季供热纠纷频发问题,制定《集中供热条例》,明确供热单位的9项法定义务,包括室温检测、停暖告知、故障维修等,规定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室温不达标时,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可处以2万—10万元罚款,切实推动解决群众温暖过冬问题。条例实施后,冬季供热投诉量明显下降,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

破解治理难题,提升城市“品质”。面对城镇化加速期治理痛点,制定《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规制“马路拉链”问题,要求新建道路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报同级政府批准,有效遏制了随意开挖现象。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我们首创了“过渡期+戴盔骑行”制度,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比例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现有小区逐步改造完善,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针对离石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约12.8万辆但停车位仅3.34万个的供需矛盾,制定《停车条例》,构建“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补充”的车位供给体系,建立智慧停车平台,着力破解停车难题。

打造“金名片”:地方特色与立法精品交相辉映

守护文化根脉,让非遗“活起来”。吕梁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260余项。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资源,我们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建立分级保护名录制度,要求市县政府为非遗项目配套保护经费,设立展示场所,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场所和补助费。条例还创新提出“生产性保护”理念,鼓励非遗项目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在碛口古镇,伞头秧歌、剪纸、面塑等非遗项目成为旅游亮点,既传承了传统文化,又带动了群众增收。相关经验作为全国人大历史文化保护唯一范例登上央视《法治在线》栏目,被誉为“非遗保护的吕梁模式”。

赋能特色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加速跑”。面对吕梁特色农业发展需求,我们在《禁牧休牧条例》中创设“保种基地例外条款”,既坚持全域禁止放养羊只,保护林草资源,又为吕梁黑山羊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留下一定空间,实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条例施行以来,全市林草植被得到有效恢复,吕梁黑山羊种群数量保持稳定,形成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共赢的良好局面。

守护绿色瑰宝,为古树名木“上保险”。《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体现了吕梁立法“严于上位法、细于上位法”的特点。我们将城市建成区80年以上树木纳入保护范围,比国家标准提高20年;规定县级财政按每株每年不少于1000元标准保障经费,一级古树由市级财政额外补助1000元;创新建立“树长制”,为每株古树名木确定管护责任人,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建设项目确需移植古树的,必须举行听证会,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最大限度保护古树资源。目前,全市1855株古树名木、28处古树群全部建档立卡,落实管护责任,生长状况明显改善。这一做法得到国家林草局的充分肯定,被称为“古树名木保护的吕梁样板”。

良法善治,法固邦兴。回顾十年立法历程,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只有坚持人民至上,才能立出符合民意的好法;只有立足地方实际,才能彰显立法特色;只有注重质量效果,才能确保法规管用实用。

站在地方立法权行使十周年的新起点,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深化“小切口”立法实践,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乡村振兴、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加强制度创新,以“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法规体系,为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提供更富活力的法治解决方案,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吕梁篇章贡献法治力量。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