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政协委员、政协副主席刘喜忠,县医保中心主任王永永反映: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大大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就医负担。但是,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不同程度存在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 过度医疗。医疗机构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滥开处方、滥用检查,小病大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骗取、浪费医保基金的行为,直接导致医保基金不足,医保缴费金额逐年提高,由实施医保前的10元/人,提高至220元/人。
2、医保卡套取现金。医药机构与个人共同合作,通过挂床假住院、冒名住院、虚开处方骗取医保基金。
3、持证冒领药品。大病和贫困户慢性病患者持卡在年度内通过药店分次领取与慢性病无关的药品;药店刷医保卡变相地出卖日用品;不少职工损失个人医保卡金额通过不法药店刷卡套取现金。
为此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对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定性,增加违规行为的犯罪成本,有效减少套取基金行为。
2、持续推进医改政策。坚持和完善医院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建设投入,改变“以药养医”格局,驱除因经济压力而必须“创收”的心魔。
3、加快支付方式改革。目前医保支付仍以按项目付费为主,医院压力小,自律意识淡薄,如在实行项目付费的基础上,将按病种、按床日付费相结合,可倒逼医院加强内控,严格把关。
4、加强定点协议管理。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谈判机制,将服务范围、诊疗规范、费用控制等纳入协议范围,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