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中阳县政协主席赵有军,副主席武永亮,社情民意信息中心副主任冯建文反映:2015年以来,随着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全面启动,县级各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职人员就开始每月领取固定数额的“普惠式”的交通补助。时隔3年之久,2018年6月份,县级事业单位和事业人员(主要指党政机关事业人员、参公单位未参公事业人员)的公车改革才姗姗来迟。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晋车改发〔2017〕1号)要求,各县都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
经过调查,由于受县级财力等因素的制约,大部分县都是以实报实销和社会化两种方式推进这项改革。像中阳县的《实施意见》和交口县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对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对参改人员通过发放补贴和社会化两种方式保障出行;对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实报实销为主,其他两种方式为辅推进改革;对县直属新闻媒体单位本级管理的新闻记者,可根据情况由单位确定选择实报实销或领取补贴。同时规定:实报实销和发放补贴的额度,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以上县都明确规定: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方案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都没有对党政机关事业人员、参公单位未参公事业人员的公车改革作出明确界定。
为此建议:
1、根据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工商联,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本级机关内未参公事业人员占比小,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公务员、参公人员区别不大的实际情况,对党政机关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参公事业单位未参公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按照本机关内相应层级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标准发放交通补贴,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2、对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根据机关内全部为事业人员的实际,通过社会化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3、对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为教育、卫计、农林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站所),根据其级别较低、外出公务活动较少、乡镇事业人员已经领取乡镇工作补贴的实际,通过实报实销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4、对县直属新闻媒体单位本级管理的新闻记者(包括内部聘用人员、购买劳动服务岗位人员),通过实报实销保障其正常开展新闻采访活动,走出当前“外出采访越多、贴钱越多”的“怪圈”。
5、对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本级机关内的在岗不在编事业人员,暂不参加公车改革,等县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新岗位实际情况确定改革方式,确保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