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 合

应将货车超限超载行为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市政协委员、中阳县政协主席赵有军,信息员冯建文、刘少卿反映: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数与货车超限超载运输有关,违法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

货车超限超载运输并导致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有:

1、超限超载运输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当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后,它本身的制动性能就会降低,制动距离和制动时间就会加长,这就会超出车辆本身的设计范围,致使驾驶员很难保持一个正常安全的驾驶状态。而驾驶员在“非正常”状态下驾驶车辆时,就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2、现行法律法规和治理手段威慑力不够。目前,我国治理超限超载主要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治理手段主要就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主要是通过超限检测站进行卸货、处罚等,而我国公路里程长、覆盖广、执法力量很难全面管控。经济手段就是对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实行计重收费,虽然计重收费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超限超载行为,但因收费公路占全国公路总里程不到4%,总体治理效果有限。由于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够,一些车主就无视公共安全肆意超限超载,有的车辆一年内竟然超限超载达上百次。

3、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没有列入《刑法》。我国当前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造成事故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当事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其前提是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单纯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是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没有“预防性”的、轻微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很难起到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作用。

为此建议:

将货车超限超载行为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就是应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进行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修改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从事道路运输业务,严重超过核定质量载货,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