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四卷(上)全国解放战争时期(1945.8~1949.9)第64页:
1946年6月,书记处决定设由12名委员组成、以谢觉哉为主任的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简称法委会)。1947年1月,中央责成法委起草新民主主义宪法草案,供拟召开的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筹备会讨论。2月3日,法委决定设宪法、法律两个组,并决定法委主任和组长组成常务会议。
1947年3月上旬,法委撤离延安向晋西北转移之前,毛泽东和刘少奇指出起草宪法草案要注意时代性、阶级性与群众性。3月下旬,法委人员先后抵达山西临县后甘泉村,对外代名为联大工学队。4月,法委开始起草全国宪法及研究制定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理论。于10月间完成新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根据当时的形势,毛泽东指示宪法草案要待全国胜利后使用,这项工作暂告一段落。
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王明年谱》载:1947年8月至10月半,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央指示,丢开政协宪草协议原则,试图起草内容与形式皆为新民主主义的宪草,即所谓后甘泉后期宪草初稿。根据当时的形势,因中央当时无暇讨论及毛泽东指示宪草要待全国胜利后使用,于是法委会以后再未继续研究及修改这一初稿,这项工作暂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