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文艺副刊

◇戏曲艺术漫谈之十四

特殊商品

□ 梁镇川

戏曲艺术产品是商品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戏曲剧团所创排上演的每一个剧目,与物质产品一样,无疑具有商品属性。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先说“劳动产品”,剧目生产凝聚了编剧、导演、演员、舞美、音乐以及剧务等各部门创作人员的集体劳动。因此,戏曲剧目无疑是劳动产品。

再说“交换”,在文化市场中,剧目演出要用戏价来交换。在农村戏场演出,一场戏,一万元左右。在城市剧院演出,观众必须以花钱买票的“交换”,才能进入剧场看戏。尽管有些重大节日演出、政治宣传演出、送戏下乡演出等,观众可以无偿观看,但这类演出总有政府或单位和其他人付费。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原则,对于戏曲艺术产品来说,也是不可违背的。

然而,戏曲剧目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就在于戏曲艺术剧目是精神产品。社会主义戏曲艺术,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制度下的戏剧艺术的神圣使命,有着教育、启迪、审美、娱乐的功能,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团不能什么戏票房价值高就演什么戏,更不允许以淫秽、色情的黄色剧目招徕观众。虽然利益追求是商品生产的本质特征,而且从某种角度讲,利润是唯一的追求,但作为精神产品的社会主义戏曲艺术产品,决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而且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市场就是这样一个怪物,一方面是铁面无情的市场法则,要求把经济效益作为追求目标;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戏曲艺术的神圣使命,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两个方面就如此矛盾地摆在剧团面前。

这便是当今戏曲艺术面临的两难处境。

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剧团创作生产剧目,至今没有形成一套法定的投资、生产、产出机制。一方面是戏曲剧目作为“商品”,需要投入资金,经过“劳动”,方能产出;一方面是投资机制不健全,剧目生产投资无主。一方面是主管部门要求剧团多出优秀作品、打造艺术精品;一方面是剧团无能为力,生存尚且难以为继,哪有资金搞艺术建设,排演新戏!于是,剧团只好“老戏老演,老演老戏”,苟延残喘,惨淡经营;为追求可怜的演出收入维持生计,剧团只好一年四季,忙于演出,疲于奔命,什么排演新戏呀、提高艺术呀,统统顾它不上。久而久之,艺术质量每况愈下,观众越来越少,收入微乎其微,形成了恶性循环。长此下去,剧团必然频临自生自灭的危险境地。

作为“特殊商品”的社会主义戏曲艺术,必须继承优秀传统,加强艺术建设,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就必须年年有预算投入,以保证优秀戏曲剧目的创作和生产,以保证这一“特殊商品”,真正起到宣传群众、教育群众、鼓舞人心,共同奋斗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