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版:民主与法治·44期

以生态之美 提升城市“颜值”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侧记

□ 冯宇

绿色,正逐渐成为人民日益关注的主色调,成为人民定义美好生活的关键词。然而,绿色梦想要落到实处,法治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法工委的组织下,成立立法小组,经过前期筹备、调研、立法后评估等阶段后,《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程序正式启动,《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过初审,《修订草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结合吕梁地理生态实际,积极推进城乡绿化美化。

实现与上位法和同位法有效衔接。前期评估发现,《条例》于2017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于2017年3月1日修订,部分内容存在抵触;《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三次修订以及《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出台,导致《条例》部分条款与同位法不协调。为了保障法制统一,《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通过转引立法技术删除古树名木保护所涉条款,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实现与同位法的有效衔接。

始终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整个修订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入第三方评估、召开听证会,特别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参与,公开征求《修订草案》意见建议,让立法最大可能体现民意、维护民利、集中民智。同时《修订草案》最大限度拓展公众参与的范围和过程,在更换行道树时明确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鼓励抓好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共同推动吕梁绿化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充分同机构改革相协调。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等绿化审批职能已经由绿化主管部门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且吕梁“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和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各部门之间未形成高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绿化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方案审定、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参与度普遍较低。《修订草案》增加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强化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绿化附属工程审批环节的参与职责和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各部门具体职责。

新增城市绿化补偿制度。为规范附属绿化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易地绿化制度,然而原《条例》实施过程中,受土地征收、建设费用、建设标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易地绿化执行起来颇为困难。《修订草案》新增城市绿化补偿制度,规定了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绿化用地标准但确需建设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移植砍伐树木的等情形,可以采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方式,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护,进一步加强法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