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万历年间,汾州升为汾州府,升府过程中,析平阳府之石楼县入汾州府。关于石楼县改属汾州府时间,《石楼县志》《汾州府志》等志书均记载为万历四十年。该说法流传极广,官方各类门户网站,以及许多介绍石楼、汾阳甚至吕梁的文章,引用的都是这一时间。但根据笔者考证,这一说法并不准确,石楼改属汾州府的时间并不是万历四十年(1612年),而是两年之后的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
记载石楼县改属汾州府为明万历四十年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史料。石楼县方面,目前留存下来的古代志书,只有清朝的两部,由于顺治版《石楼县志》卷一缺,建置沿革内容不详,所以雍正版《石楼县志》就成为石楼县建置沿革记载最早的证据。在该版《石楼县志·卷之一》沿革建置第三中,记载“万历壬子邑令王三益请与灵石相易,始属汾州府”,万历壬子即指万历四十年(1612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两版《石楼县志》(1994年版和2020年版),在其建置沿革中,均明确提出石楼县于“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改属汾州府”。汾州府方面,由清孙和相修,清代皖学大师、乾嘉时期考据学的杰出代表戴震纂的《汾州府志》(清乾隆三十六年刻本)中,《汉以来沿革表》中记载石楼“(明万历)四十年以隰州之石楼来隶(汾州府)。”《沿革卷之一》又记载“石楼,元属隰州,万历四十年改属(汾州府)。”石楼、汾州两方面的记载,均说石楼是于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改属汾州府。
那么,能不能凭借上述信息,断定石楼县改属汾州府的时间就是在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呢?我觉得不能,理由有四:
第一,雍正版《石楼县志》中,有多篇文献均提到,石楼于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改属汾州府。一是《石楼县志·卷之四》,本地有一位文人郑王牧(康熙九年贡生,先任襄陵县训导,后升洪洞县教谕),写过一篇《石邑忠侯任公德政碑》,其中有“自明万历四十二年改属汾州”句,意思是说石楼是在四十二年改属汾州府;二是《石楼县志·卷之五》,任玥(康熙八年任石楼知县)有一篇《归并食盐文》的公文,其中也有“以万历四十二年改石楼属汾州”的说法;三是《石楼县志·卷之六》,袁学谟(雍正五年任石楼知县)有一篇《回详盐课照粮征税民运民销文》的公文,同样有“至万历四十二年间,改石楼为汾州辖”句。这三篇文章,均为朝廷官员所写,其中有两位为当时的石楼知县,一位是贡生,在外县当教谕。同时,这三篇文章中,还有两篇属于上行的行政公文,严肃性不言而喻。另外,笔者刚刚提到的《石楼县志·卷之一》沿革建置第三中,说“万历壬子邑令王三益请与灵石相易,始属汾州府”,这句话本身就有歧义,究竟是指壬子年任石楼知县的王三益,还是知县王三益在壬子年提出请求并完成改属?从多方面证据来看,指王三益于万历四十年(1612年)到石楼任知县更为准确。
第二,《平阳府志》记载:石楼县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改属汾州府。由清刘棨修,孔子六十四代孙、著名戏曲《桃花扇》的作者孔尚任所纂《平阳府志》(康熙四十七年版),在志书序言和石楼的建置沿革中记载:万历二十三年因升汾州为府,割灵石县属焉。万历四十二年又以石楼县属汾州,易灵石隶府。毫不含糊指出石楼是四十二年改属汾州府。同时要说明的是,石楼是从平阳府析出,该志纂修时间距平阳府上次修史,及石楼改属时间不过70余年,理论上讲,记载应该更准确一些。
第三,《山西通志》记载:石楼县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隶汾州府。由清储大文纂,觉罗石麟等修的《山西通志》(康熙二十一年刻本),同样在建置沿革中,记载石楼县于“万历四十二年,与灵石相易,隶汾州府。”记载灵石县于“万历二十三年,改汾州为府,割灵石属焉。四十二年,又以石楼攺隶汾州府,灵石改隶平阳府。”意思也是说石楼县于万历四十二年隶汾州府。从时间线来看,康熙二十一年《山西通志》早于康熙四十七年《平阳府志》,又早于雍正版《石楼县志》,又早于乾隆三十六年《汾州府志》,早的志书记载石楼是万历四十二年改属汾州府,晚的志书反而记载石楼是万历四十年改属汾州府,也于常理不合。
第四,《大明神宗显皇帝实录》中,批复石楼属汾时间为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据《大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五百三十三》记载,万历四十三年六月丁丑,即明神宗万历四十三年六月初二(1615年6月27日),万历皇帝谕内阁:初,山西自升汾州为府,割平阳之灵石改隶焉。然平阳所藉御虏者,全凭冷泉一线之关,信,灵石为平门户,其当还无疑。第以平大而汾小,始议改平阳之石楼属汾,而汾称不便。盖谓石楼离汾辽绝,其铺舍司兵诸费,又无所出。各道府复议建设公费,派平恊济,铺兵工食,听汾加编,于所属府厅工食仍前对换。户部据抚臣吴仁度疏题覆,报可。翻译过来就是:起初,山西把汾州升为府,将平阳府的灵石县割过来隶属于汾州府。然而平阳抵御胡虏的倚仗,全凭冷泉一线之关,所以,灵石应该归还给平阳。只是因为平阳面积大而汾州面积小,朝廷一开始提议把平阳的石楼县划给汾州,而汾州的官员表示这样不方便。大概是说石楼距离汾州非常遥远,这里的驿站、司兵等费用,又没有出处。各道府再次讨论建设公费的问题,根据平均分配、互相帮助的原则,铺兵的工食费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编制,所属府厅的工食费仍然可以照旧调换。户部根据巡抚吴仁度的奏疏进行讨论,然后回复并得到皇帝的许可。
《大明神宗显皇帝实录》是万历皇帝的编年大事记,这段记载,说明万历皇帝是于四十三年六月初二(1615年6月27日),最后批复同意了山西巡抚吴仁度的奏疏,石楼改属汾州府一事,终于落下了帷幕。于情于理于法于政,对于这样一件常规工作,无论如何不可能拖到三年之后,才上奏疏进行汇报。一般来说,当年批复当年或上年工作才是正常的,以此判断石楼是于四十二年改属汾州,也比较合乎逻辑。
因此,综合石楼县、平阳府、山西省三级志书及明皇帝实录记载,笔者认为:石楼改属汾州府的时间绝不是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而应该是两年之后的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