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关于《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志愿服务发展迅速,在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文化传承、大型活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等多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全市已有6000多个志愿服务队伍,40余万名注册志愿者,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志愿力量。

随着志愿服务活动日益开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志愿服务管理体制不够健全,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品牌影响力薄弱,缺乏具有吕梁特色的项目,活动分散化,未能形成“吕梁名片”;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志愿者在参与服务过程中面临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担忧;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参差不齐,资金场地支持不足,仅30%的志愿服务组织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难以充分调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性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化、制度化、高质量发展,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社会治理创新、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一部具有吕梁特色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将《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2025年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玉萍带立法小组成员深入吕梁市离石区、汾阳市、孝义市、兴县等县(市、区),对我市志愿服务发展现状进行了调研,4月着手起草《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4月28-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吕梁日报》、“吕梁人大之声”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监委、“两院”和各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同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步审查,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讨论,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结构上不分章,共十六条,聚焦志愿服务全链条管理,构建“职责明确、保障有力、多元协同”的制度体系。

一是厘清职责边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志愿服务管理机构、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职责,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格局,着力破解志愿服务“零散化”“随意化”难题。

二是塑造城市品牌。明确了本市倡导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推动“志愿吕梁”品牌建设,打造志愿之城、好人之城、温暖之城、文明之城,推动志愿服务从个体善举向社会风尚升级。

三是聚焦发展所需。明确了鼓励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文化传承、应急救援、社区服务、平安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志愿服务,引导志愿服务转化为助农增收、环境改善、惠民便民等实际成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强化群体关怀。对青少年、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需经监护人同意,推动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银发价值有机结合。

五是筑牢保障基石。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需提供项目信息公开、注册指导、技能培训、物资保障,开展应急救援或者其他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志愿服务规范化开展提供制度支撑。

六是完善权益救济。细化了志愿者人身伤害救助、第三人索赔协助及心理创伤疏导,实现物质保障与精神关怀的双重守护。

七是凝聚社会合力。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发展基金,支持社会主体通过捐赠资助、提供场地等方式参与志愿服务,推动更多社会力量助力志愿服务发展。

八是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机制,充分激发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